近日,四川大学在读法律硕士杨世建,状告国家人事部因超过35岁而拒绝受理他报名参加考试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究竟为什么报考年龄限制规定是35岁而不是40岁,或者其他的年龄,其限制的依据是什么?这样的限制规定又经过了怎样的程序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和授权,如果没有,那又是否涉及违法?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感到有必要问一问。
根据我国《宪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中国政府已签署),中国公民有“以平等机会服务本国公职”的权利。杨世建要求以平等的机会参加录用考试从而获得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权利,既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也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这是讨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一切法律问题的基本前提,通俗地讲:杨世建要求参加公务员招考是合法有据的。
人事部门设定强制性年龄限制剥夺“超限”人员报考公务员,属于行使国家的立法权,但是它越权对法律保留的事项作出了规定,违反了《立法法》。国家宪法、法律没有允许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自行作出限制公民平等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报考条件,即将于明年1月1日实行的《公务员法》也只规定了最低年龄限制“年满十八周岁”。由此看来,限定“35岁”没有法律依据,纯粹是一些部门的内部规则而已,换句话说,人事部门的年龄限制规定“师出无名”,有违法的嫌疑。
在一些“貌似合理、执行多年”的规则里发现自己被剥夺的权利,并通过法律的途径加以维护,这样的理性和勇气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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