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本学期开学仅收上了八成学生的学费,而学校经走访发现,不少号称家境贫寒的学生其实并不困难。因此,该大学本学期末制定了一项追欠政策,对恶意欠缴学费的学生,暂停其本学期末的考试权。(据1月2日《新京报》)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欠缴学费的新闻,不时出现于媒体上。其中,一部分学生的确是出于贫困,对此,国家已 经实行了“助学贷款”等相关保障机制,各大学也大开方便之门。但是为数不少的学生恶意欠缴学费的问题,也给学校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为了遏制恶意欠缴学费,各高校甚至采用了许多不合常规的做法。有的对欠缴学费的学生在评先进、毕业证发放、安排实习单位等方面作出限制,有的采取按月收取一定比例滞纳金的措施,有的在考试时将“恶意欠缴学费”的学生赶出考场。于是,追缴学费,已成为学校从年初打到年尾的一场硬仗。据有关报道,各学校在采取“狠招”后,确实催缴上来很大一笔学费。烟台大学暂停考试权的做法,就已追缴学费1000多万元。
但是,为了追回被恶意欠缴的学费,烟台大学暂停相关学生的期末考试权,尽管从实际情况来看,校方的做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然而这一做法却是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试权”是公民受教育权的一种表现和细化,这也是学生的基本人权,归根到底属于国民通过国家竞争机制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社会公共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许可,都无权剥夺应试者的考试权利。
因此,不让学生参加考试(即使是暂停考试权),既是一种无奈的下策,也是一种违法行为。笔者以为,如何避免恶意欠缴学费,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起能够科学有效约束学生缴费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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