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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06考研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6-03-17 11:11:38 来源: 浙江大学   网友评论 0 条
 

相关新闻>>浙江大学2006年考研复试分数线公布

浙大发研〔2006〕44号

关于做好2006年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06年全国34所高校继续实行自主确定分数线改革试点。教育部要求进一步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工作,加强复试改革,加大复试权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按需招生、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积极稳妥做好试点工作,以提高研究生招生工作质量和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来茂德

副组长:叶高翔

成 员:杨树锋 曾华生 邹碧金 叶 民 胡世云

各学院成立复试和录取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书记必须参加),实行组长责任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复试和录取工作,负责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复试和录取领导小组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上网公布并报研究生院。

二、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已经复试过的免试推荐生不再重复进行)。

1.实行差额复试,学校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在1:1.2左右。生源丰富的学院(差额比例高于1.3),可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特点在学校基本要求之上,按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学院或学科再行划线。

2.复试的基本要求

(1)符合2006年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的资格审查)。

(2)初试成绩符合“浙江大学200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基本要求”(另文)。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0分。

三、认真做好复试工作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

复试要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特别是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深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否符合研究生培养的要求;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1.各招生学院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个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以上职称者不少于3人),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院的教师担任。

2.各学院必须根据本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招生目录上公布的复试方式,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含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办法,各学院自主选定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的方法和形式),确定复试中笔试和面试成绩的比例、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成绩的比例、复试的标准、录取时初试和复试成绩分别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并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备案。

3.各学院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应进行必要的招生政策和纪律的培训,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记录),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要求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应统一。

4.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复试准备工作,公布拟复试考生的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必须认真审查历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应届考生的学生证,防止个别考生作假。

5.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含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应严格进行复试。

6.各学院复试和录取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的复试结果负责。当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有关学院负责向考生作出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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