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去年高考第三名、已入读清华大学半年之久的宋姓同学,日前被青海省教育厅取消了录取资格。青海省提请教育部和其录取院校清华大学取消该学生的学籍,其原因在于该宋姓同学属于从河南过来的“高考移民"。“高考移民"现象由来已久,决非新鲜事物,但此次已经被青海教育厅定性“高考移民"的清华学生受到的关注度却是空前的。除了继续一贯对教育制度的诟病口诛笔伐之外,该“移民"同学是否会再次沦为制度的牺牲品,宋同学的命运被推到了公众关注的前台。
此前教育部出台相关政策,“高考移民"被查实的学生,将会被取消学籍,户口返回原籍。从制度上来说,这种规定理论上有“惩前毖后"、“令行禁止"之功效,但对于一个已经上学半年、而且还是一个优秀学生而言,这种规定除了能够体现一下“原则问题"外,似乎只能眼睁睁看到一棵幼苗夭折。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首先,对“高考移民"取消学籍的政策规定,属于事后惩戒,但这种惩戒于事并没有什么好处——时间并不能够倒流,因为宋同学而被“挤掉"进入清华机会的学生,也不可能因为宋同学学籍的取消而重圆清华梦。
其次,对“高考移民"的认定,关键在于户籍上。那为什么事前没有辨别出户籍的真伪,而要在宋同学已经入学半年之后才致函说是“高考移民",并强烈要求教育部和学校取消学籍云云。当初在高考资格的审查上,相关责任人又干什么去了?对于一个成绩优秀的学子来说,取消学籍就是对该学生宣判了“死刑",这种打击对个人、对家庭无疑都是致命的。据了解,宋的母亲因此事心脏病发作,父亲精神几近崩溃。
据了解,“高考移民"之所以屡禁不绝,甚至呈燎原之势,一个最核心的原因就是因为个别地区的极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招办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户籍管理人员为经济利益参与其中、弄虚作假,为省外学生牵线搭桥,当然这种辛苦自然“少不了好处"。内蒙古高考招生委员会副主任何瑞芝就承认,内蒙古近年来出现了专门为外省籍考生办理户籍、学籍,从中牟取暴利的“招生掮客"。
与之相关的是,对于“高考移民"者而言,一次的“移民"成本动辄在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以上(比如海南省的买房迁户口政策)。但是,对于这些给“高考移民"提供报考条件并大肥私囊的“招生掮客",一旦“移民"事发,他们领取的处分还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上。青海省也概莫能外。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教育部门对“高考移民"的防范和处理应当做在考生入学前,而对于事后(入学后)“高考移民"的处理则应当侧重借助法律手段来制裁这些“高考移民"的制造者,以正视听。对于那些“高考移民"调查属实的学生,教育部、当事省份和高校都不要轻言取消其学籍,为什么不可以采取一些温和的方式处理呢?毕竟,孩子们并没有“违法乱纪”的动机,他们“不小心”成为“高考移民”只是被大人们操纵而已。受惩罚的应该是大人们,而不是孩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