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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8月11日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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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中国青年报》收到一位清华大学研究生的“投诉信”。信的原文是这样的: 我们是清华大学的在校研究生,在此向您们反映一个情况。 在清华大学,每年都有一些硕士生、博士生自愿退学赴国外继续深造。除按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和校方规定缴清教育培养等费用外,还须向所在系缴纳“退学协议”违约金。这份协议书实则是一张系方事先拟好的数万元高额罚款单。系方要求每个研究生在入校前必须在此协议书上签名,否则不予注册或不发给学生证。该协议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学(除病外),否则须向所在系缴纳违约金。签署的协议书一式一份,并未明确签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现场公证即被系方收存。 请问您们认为这样的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这样的“违约金”合理吗?我们是否应当缴纳“违约金”? 真诚感谢您们的帮助和指导! 此致敬礼! 清华大学研究生 以下是清华大学某系学生小李在来信中提到的保证书: 保证书 清华大学×××系: 我保证按学校及系里的规定,在确认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后,不以任何理由反悔违约;同时在入学后,保证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全面完成学业,不无故中途退学。如反悔违约或入学后中途退学,愿按规定向学校交纳教育资源补偿费2.5万元。 保证人报考系: 报考专业: 保证人签字: 清华大学×××系 年月日 “投诉者”自述: “凭什么呀?收这个钱肯定不合理啊。上大学就是让你受教育的,如果你不愿意再享受这个权利,你完全有退学的自由,凭什么交完了国家的,还得往系里交?” 2.5万元“补偿金”——是否合理? 学生问的是这项“罚款”合不合法,而校方的苦心也隐约可见。清华是学生出国风气最盛的高校之一。毕竟,培养了那么多年,说走就走,至少感情上不太能接受。留人,其情可谅,那么具体应该怎样做?留学,成才心切,但中途退学是不是既合情又合理呢? 对此,各方人事看法不一: 这份合约无非是想让优秀学生留下来接受教育,为国服务。但是学生选择出国也并非只是奔老美那点美元去的,不少学生都是为了学习先进的科技,与本世纪初先贤们留洋寻找救国之道又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留人合约不可取 在你这“一进一出”之间,有多少人在挑灯夜战无数日夜后悲叹与清华无缘,甚至有人因承受不了失望的打击而神经失常。在你享受这“权利与自由”之后,导师将会为你背多重的黑锅,蒙受多惨的经济损失,还要承受颜面无光的精神伤害。仅这一笔精神损失费,是两三万块钱能补偿得了的? 请别仗“才”欺人 在对待出国留学的问题上,国家的政策是什么?“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报道中所涉学校(院系)与学生的协议规定,显然是限制出国留学。看来,一些只能对社会做“无用功”或“负功”的措施、制度依然盛行。 留人不是这么个“留”法 "这钱该不该交?该交!两万五,太少了!我要是清华的校长,十万元我都嫌少!"中国本身教育资源有限,而清华这样的顶级大学的教育资源就更弥足珍贵。占用了清华这样可贵的教育机会和难得的教育资源却不知珍惜,只是将其作为自己再图高枝的跳板,背弃了当初入学时对学校、对导师所许的诺言,背弃了社会、国家和民族对清华学子的期望,这本身就是自私自利的表现! 吃着碗里的,想着锅里的 从学生的角度来讲这笔钱不该收。是加重学生在本来就很难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的负担,难道就不能多为苦心学习的学生多考虑一点吗?从学校的长远利益来讲,你怎么会让日后学有所成的海外学子心存感激呢? 不收两益收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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