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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助学贷款必读 |
| 2002年08月09日11:15:42 网易报道 |
贷款的种类和对象
助学贷款分担保助学贷款和信用助学贷款两种,前者对象为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或其法定监护人;后者对象为年满18周岁、上海地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中国藉学生本人和异地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上海户藉学生本人,并经由与我行签订《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推荐及见证。
贷款的用途
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两类,学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向所在院校支付学杂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学生自身日常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
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助学贷款的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四年。
担保助学贷款的贷款金额可以根据学生的就读学校和专业以及借款人和所提供担保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信用助学贷款的学费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学生所在院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上海地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最高标准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每年向社会公布。
贷款的还款方式
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及毕业后一年内,可随时将应归还贷款本息存入东方卡备用金帐户内。毕业后第二年起,以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尚未清偿的学生毕业时,学校将毕业学生的去向通知银行,并将学生助学贷款借款及清偿情况通知学生就业单位。
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信用助学贷款和全日制高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申请担保助学贷款的,利率不分期限档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待一年期满后,根据当时一年期短期贷款的利率确定下一年的利率水平,助学贷款实行"本利同清"的原则。担保助学贷款的使用学生为非全日制高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的,其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的申请及发放
(1)担保助学贷款由贷款经办银行直接受理,担保可采取抵押、质押或他人担保形式。
(2)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必须通过学生所在学校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学生处办理。上海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5日内向所在院校的学生处提出申请;异地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上海户藉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前后15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学生处提出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助学贷款的申请。
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由所在学校学生处统一向贷款银行推荐和见证,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去向由所在学校统一向银行提供。借款学生应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3)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签约,分年(月)发放。学费贷款由银行按年直接将款项划入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指定帐户;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十个月,每年二月、八月不发放,每月10日划入学生东方卡备用金帐户。
贷款的违约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在校表现不良,以及被学校处分、劝退、勒令退学、开除等情况,银行有权立即终止贷款,并追索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对贷款到期恶意不还的借款人,银行将运用法律等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进行追索。
助学贷款的特别提示
1、 符合条件的特困学生,可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设立的助学专项资金申请担保。
2、 为助学贷款学生提供以下三类贴息优惠:
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上海最低生活水准者,可申请50%的"助学贴息";
获市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称号的品学兼优者,可申请30%的"奖优贴息";
毕业后到艰苦行业、偏远地区及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工作者,可申请20%的"政策贴息"。
如果符合条件,您可同时享受上述三类贴息,即享受"无息"助学贷款。
附:
目前除上海地区外,我行重庆、广州、深圳、苏州分行也开办助学贷款业务,各地具体情况请垂询上述分行营业机构。
(以上内容转自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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