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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怀孕该开除?法学专家称做法不妥
2002年11月21日10:38:38 中新社 赵中鹏

  中新网11月21日电 大学生谈恋爱致使意外怀孕,学校即依规定勒令退学,这在大学里不是什么新鲜事。北京晨报今天的消息说,两位法学教授认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学校此种做法虽不违法,但还是有点不妥。

  据有关媒体报道,19岁的李静是西南某学院大二学生。今年暑假期间,她与本校相恋一年多的李军旅游时同住了一晚,发生了性关系。今年10月1日,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勒令李静和其男友退学。

  学校处分的依据是《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景一认为,各个单位从自己的具体情况出发制定的内部管理条例,在没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是有效的。依据此管理条例所作的处理决定,也许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是不能认定为违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教授莫纪宏也承认,学校作出的此处分决定并不违法。

  但两位法学专家都不赞同学校的处分,认为学校应该做教育工作,而开除和劝退处分给得太重。严格地讲,学校不应该处理这事,因为这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

  刘景一教授还说:“尽管从学校角度看,学生的性行为不正当,但是他们都已是成年人,有独立的思考能力,有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这一行为不是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开除和勒令退学的处分不妥当。”

  对于学校此举,也有人质疑:学校此举是否剥夺了他人的受教育权?莫纪宏认为,受教育权主要是指国家为公民创造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主要是指义务教育,如果有人阻拦,可以请求政府保障。但是对于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法律没有明确承诺。学校作出此决定,并没有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学生还可以选择其他受教育途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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