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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司法考试有望“改版” |
| 2002年08月30日10:03:29 前沿培训网 |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统一划定240分,7%的合格率低于历届律师资格考试录取率。今后的录取原则和方式是否会有所改变?
3月份举行司法考试是不是一个合适的时间,今后的年度司法考试又将何时举行?
是继续沿用“一考定结果”的考试模式,还是改为两次考试或一次考试分两个阶段、笔试与口试相结合?
在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总结暨表彰会上,司法部副部长刘飏在讲话中提出了关于健全,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一些设想以及下一步的工怍要求,来自全国31个省、市、自冶区以及解放军的与会代表还对关于司法考试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分组讨论。
一、全方位研究考试的模式
司法考试的模式包括考试的方式与方法、次数与时间、内容与科目、试卷设计与命题机制、报名资格与录取原则,这些都是司法考试的核心问题,也是决定考试是否科学、合理、公正的重要因素。
【关于考试的方式】我国首次司法考试实行一次一考,仅采用了笔试的方法。在制定《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时,还存在另外一些意见:为了避免“一考定结果”、死记硬背拿高分的弊端,建议实行两次考试或一次考试两个阶段,笔试和口试相结合。
认为应实行一次考试,但可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观点的具体方案为:通过初试的人员,方可参加复试。初试主要用测试应试人员的知识面,涉及内容为司法考试大纲所列全部科目,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机读判卷;复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能力,内容以应用法学科目为主,试题采用主观题,人工判卷。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以主客观不同的手段,分阶段考查,各有侧重,有利于科学、全面考核应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关于考试的时间】首次司法考试定于今年的二月末,主要是考虑到“两官法”修正案已经公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在2001年已经全部停止,因此首次司法考试不宜拖太久。然而实践证明,三月份举行考试并不是一个合适的时间。刘飏副部长在讲话中提出,今后的年度考试何时举行要考虑大学应届学生毕业时间这个因素。
因此有观点建议:如果仍采取一次考试的方式,考试时间应在每年的9、10月举行为宜;如果采取两次考试的方式,初试的时间向在每年的5月,复试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
【关于考试的内容】今后司法考试的内容、科目和题型是基本维持现状还是作进一步的调整,也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但无论如何,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种观点:在一定时期内还应以教育部确定的法学院校14门核心课程为主,这些课程基本上反映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需要;第二种观点:科目设置应适当调整、减少,要以应用法学为主,侧重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工作技能考查;第三种观点:要以刑、民、行政等几类主要学科为主要考试内容,根据法律职业部门的需要在内容编排和所占比例上作适当的调整,同时保留并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方面的内容。还有观点建议应增加中外法制史作为考试的科目。
【关于录取的方式】首次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统一划定240分,合格率为7%。这个分数线是高还是低?是宽还是严?实际情况表明,我国东西部即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地区存在很大差异。青海省的过线率仅为1.32%,而浙江省为11.7%,江苏省达到13%,南京市则高达 18%。因此是坚持现行做法,实行分数线制,还是实行数额制,根据实际部门的需要,严格按照数额录取;是全国统一划线,还是给予少数民族地区及经济贫困地区更多的照顾,同时在执业的地域上作出限制,都是今后司法考试在录取工作中应予以考虑的问题。
二、加强考前培训市场的监管
在组织首次司法考试的过程中,司法部经过慎重研究,并同最高法院、晨高检察院协商一致,决定司法行政部门在考试前不授权、也不自行举办任何司法考试培训、辅导班。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今年的考前培训市场相当混乱,给司法考试带来不良影响。据了解,2003年的司法考试工作尚未形成确定的方案,有些机构和个人已经打出广告,准备举办培训班了。这一情况已经引起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
加强对考前培训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是司法行政部门责天旁贷的职责。日前,有人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规范司法考试考前辅导与培训:一、联合教育、工商、物价、税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联合进行监管;二、确定培训单位的资质,明确办班的硬件、软件条件;三、对培训工作提出要求,如不得作虚假宣传,价格要合理公平.讲课应按大纲要求,接受司法行政等机关的监督检查,跨地区办班的应在办班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等;四,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违规处罚办法,对构成诈骗的,要有办法进行处理;五、加强宣传,提醒应试人员警惕并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建立备案管理和执业前培训制度
有学者称,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喜忧参半,喜的是把三种考试整合,三种资格统一,三种职业打通,可以形成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忧的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不一定都能进入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没有职业交流制度也就无法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刘飏副部长在讲话中要求,要下大力气加强理沦研究.充实和完善国家司法考试理论体系;各地要根据司法部颁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对证书持有人备案管理的制度。
随着司法考试的逐年进行,社会上将积累一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为配合用人单位选好用好这一部分人才,对具有资格的人员的数景,就业及职业变更情况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司法部出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要求对资格取得者实行备案制度,进行动态管理。司法部、各省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起人才信息库,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联网进行网络化管理,供用人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及时发布用人信息,为资格证书持有人从业提供方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并不能直接从业。目前,司法部正考虑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申请律师职业的这部分人的职业培训先做起来,并规定这部分人应参加统一的执业前培训。
(编辑:李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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