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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01—2005年高自考法律专业(本科)专升本规定
2000年09月22日14:49:02 中国教育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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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各类高等院校(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专科毕业生,应执行以下规定:
     
      (1)法律(或行政法、律师、民法、经济法)等专业可直接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监所管理、刑事司法、劳动改造等专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基础科)民事诉讼法课程。

      (3)政治学类、公安学类各专业接考本专业本科段,须加考本专业专科(基础科)的五门课程:法理学(二、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

      (4)除上述规定的专业外,其它专业专科毕业生不能接考本专业本科段。

      2.在2000年底以前已经按(各类高等院校专科毕业生接考自学考试本科的实施意见)(京考委[1995]8号)的规定接考本专业本科,但尚未毕业的本科考生,本计划公布后按本计划要求执行。名称相同的课程合格成绩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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