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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谈法律自考要求
总体上,各门课程的考试答卷时间为2.5小时,卷面分数必须达到60分方为合格。
为了使考试内容具体化和考试要求标准化,各学科主编在编写大纲时均专门列出了考核的内容,并且在各章的开头还专门规定了学习的目的、结尾也列出了一些思考题。一般情况下,教材的后半部分便是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这些请大家在自学时注意。
下面就考试所涉及的问题作一说明。
1.考核目标与考试的关系。
考核目标是从考核的角度对自学目的与考试内容提出的一般要求和预期的目标。其主要意义在于使自学应考者能够进一步明确考核内容与要求,更有目的地系统学习教材;使考试命题的范围更加明确,使试题能更准确地表现考核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层次和难易度。
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领会、应用这三个层次,分别规定了学习教材各章节所应当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上述三个能力层次呈递进的等级关系(识记只是最低层次的要求,领会是在识记基础上的较高层次的要求,应用是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身运用能力的最高层次的要求)。这一点已经在大纲中作出了说明,不必再作介绍。
2.各课程考试的试卷结构分析。
按照国家教育部通过的考试大纲的要求,本课程的命题考试是根据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和考试目标来确定考试范围和考核要求的(并且各主考院校不得任意扩大或者缩小考试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考核要求)。考试命题会覆盖到各章,并适当突出重点章节,体现本课程的重点内容。
按照大纲对本课程试卷中不同能力层次要求的分数比例规定的要求,在考试的试卷中,各类题型所体现的考核目标而占有的比例一般为:识记部分占35分;领会部分占30分;应用部分占35分。(少数课程、特别是理论法学的课程有所不同)
在试卷中各试题难易度的把握方面,总的要求是将难易度分为易、较易、较难、难四个等级,并且每份试卷中不同难易度试题的分数比例一般为:易占20分、较易占30分、较难占30分、难占20分。
这里有一个问题,到底试题在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之间关系如何、如何掌握从而体现考核目标呢?
我们说,试题的难易度与能力层次不是一个概念。难易度是针对考试出题而言的,能力层次则是针对考生的学习目标而言的。因此若从考核目标的角度而将它们联系在一起说的话,可以认为在各个能力层次方面都存在着各不相同的难易度。
它们的关系在于:能力层次是考核确定内容的基础、难易度是考核确定题型或者方法的标准。若结合题型分析,那么大体上单项选择题属于易类;名词解释、多项选择题属于较易类;简答题属于较难类;论述题和案例分析属于难类。
当然,对处于不同学习阶段、使用不同学习方法、以及用功深浅不同的考生而言,或者从试卷出题技巧和方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
为了使自考考试命题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工作程序逐步规范,从1999年4月起教育部对部分法学专业课程试行了由自考办自行组织命题的方法。这次改革所确立的命题指导思想是“在考查课程主要知识的同时,注重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的考查”。
为此,在命题的操作上,以各门课程的自学考试大纲为标准,不考死记硬背,在试卷的结构上,对题型也进行了调整。
为了规范自考法学类各专业的命题,从2001年起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的方式。
目前的新试题结构主要由选择题(40分或35分)和非选择题(60分或65分)两部分构成。在考试内容上,要求处理好课程标准与能力考查的关系和课程内容层次与试卷覆盖面的关系,即考试内容都要覆盖到大纲中的章,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着重考查考生掌握本课程主要知识并进行综合运用的能力。同时,充分考虑自学考试教育的特点,尽量使试题内容联系社会生活实践,理论与实际项结合。
在选择题中,要求对题型功能进行可操作性研究,使其能够考查较高能力层次(如领会、应用)的内容。试卷的选择题主要由单选题(30分)和多选题(10分)组成。
在非选择题中,要求拓展知识考查的广度,加强能力考查的深度,突出内容的开放性。同时还取消了考查目标单一,题型功能潜力差的题型,如填空题、判断题等,保留了考查功能丰富、开放性强的简答题、论述题以及案例分析题。至于名词解释题,法学类各专业命题组的一致意见是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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