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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
2001年09月12日15:18:53 人民网 段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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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注册会计师统考考生们:

      本月14至16日全国统考在即,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近日重新修订并出台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关键内容本刊特公告如下: 违纪:

      1.将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夹带至考场座位;2.在答题卷密封线外书写自己的姓名或准考证号以及做其他与答题无关的标记;3.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仍未在答题卡和答题卷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严重违纪:

      1.有上述第1款、第2款所列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改正;2.有上述第3款行为,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填写(填涂);3.考试之前、之后在考试场所有违反考试场所有关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 作弊:

      1.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其他资料;2.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3.互相交换试题卷、答题卡、答题卷;4.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5.由他人冒名代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6.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故意扰乱考场秩序;7.在试卷评阅期间由评阅人员发现的异常答卷,经专家鉴定为互相抄袭的,按作弊处理。 处罚:

      凡发现有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当警告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凡发现有严重违纪行为的人员,应停止当事人继续参加考试,并取消当事人该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凡发现有严重违纪第3条及作弊第1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取消以后4年内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资格;凡发现有作弊第2—7条所列行为的人员,取消当事人当年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处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的处罚。

      对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单科合格成绩的应考人员,有作弊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取消其已取得的单科合格成绩;对其中已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的人员还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有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除按前两款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将向其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并在有关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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