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成分:【新义务教育法有点含糊】 权且实录新法条例于下:“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对于教师的利益保障,新法里规定:“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学费杂费可以不收,那什么费用可以收呢?新法里同样没有写。新法里还说“学校不得违规收费”,什么是违规收费?同样没有写。而“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一条对于教师们来说是福音,但同样是含糊不清的措辞。——这些含糊的表达,是不是给那些“教育蛀虫”们留下突破口呢?
化学腐蚀剂:【政令有时出不了中南海】 2005年11月11日上午,已经退休的教育部前副部长张保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政令不通,中南海制定的东西有时候都出不了中南海。像解决困难学生助学贷款的事情,下边根本就不听嘛,连这样的政策都不执行,还说别的吗?” 张保庆这番话正是中国历来的缺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中国老百姓心知肚明的,难以防范的是下面的对策,就像86版的义务教育法,当初也口口声声说是免学费,结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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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查看:全文播发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 解读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 |
| | 编辑:陈志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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